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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检察院涉企案件常态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改革试点创建工作方案

【字号:    】        时间:2024-08-29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涉企案件常态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改革试点创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强化对营商环境领域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不断提高涉企案件检察办案质效根据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省院《湖北省检察机关“检察护企,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十二个小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建设方案》等工作要求,探索开展涉企案件常态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规范涉企案件办理,实现涉企犯罪打击、保护与规范并重,打造优质高效法治化环境,现拟申报涉企案件常态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试点。

一、目标任务

在涉企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全流程、常态化开展涉企案件监督,保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减少办案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主要内容

1.监督立、撤案。重点对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后,长期立而不侦,久侦不决等开展监督。对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或违规撤案等情形开展监督。

2.监督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市场主体合法财产。审查涉企案件中办案机关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的合法性,重点审查是否超数额查封扣押,是否扣押个人合法财产和案外财物。

3.监督违规采取强制措施。审查涉企案件中是否存在非法羁押、超期羁押、反复羁押,或者违规对涉市场主体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到期后不依法解除或变更。

4.涉企“挂案”清理。清理公安机关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其他处理或撤销的涉企案件;清理公安机关已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但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或撤销的涉企案件;清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超期未办结的刑事案件。

三、实施步骤

1.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侦查监督工作平台、“两法”平台,发现侦查机关办理涉企案件线索,及时提前介入,要求侦查机关调查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情况,并将社会调查相关情况随案移送,及时监督纠正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不当立案、压案不查等问题。

2.建立涉企案件台账,在涉企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审查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卷宗材料,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涉企案件存在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不规范的情形,及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3.在涉企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逮捕的必要性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涉及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和阻力的,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

4.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积极就涉企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全面审查涉企案件的事实、情节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审查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有无社会危险性及企业经营状况,依法决定变更强制错或释放。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涉企案件常态化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先行先试领导小组,由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庆培担任组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方蓉、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胡强担任副组长,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六检察部负责人为成员。由第六检察部负责改革日常统筹协调工作,具体改革案件由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负责办理。先行先试改革工作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深化推进,各成员部门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相关重点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符合改革精神的有益做法。

2.加强试点配合。涉企案件常态化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涉及机关各个部门、各个方面,各内设机构要在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与改革精神、改革要求同频共振,凝聚改革试点最大合力。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要严格落实“一案一评议”要求,将改革重点内容落实到位,其他业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为推进改革试点多做贡献,案管部门、检务督察部门针对涉企案件办理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形成全院推进改革一盘棋。

3.加强宣传总结。改革成员部门要紧紧围绕涉企案件常态化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积极谋划推进,工作中要注意加强学习研讨、分析交流、总结提炼和宣传展示,对涉及促进改革工作的机制体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改革试点成效等持续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对上报送检察信息,适时开展对外宣传,力争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改革试点经验,营造带动形成浓厚的改革试点氛围,全面展示彰显改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