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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财产因案遭受重大损失,司法救助温暖人心

【字号:    】        时间:2022-06-13      

    本网讯(通讯员 代姗姗)“司法救助金我已经收到了,非常感谢你们,我在乎的不是钱,而是检察机关为我考虑、前后为我奔走的这份心,事发至今快四年时间,我这心里终于好受点了虽然快要满70岁,但我还能继续拼,一定把我的帐还完,把我的日子过好……”2022年6月2日,公安县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把救助金送到伍大爷家中,不服输、不认命的拼劲儿让大家深深地敬佩……

  无妄之灾  陷入困境

  2018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广二向马市高架桥处时,与周某驾驶的货车(载有烟花)追尾,周某货车冲出道路右侧护拦坠落于高架桥下伍某承包的鱼塘内,造成周某当场死亡,伍某鱼塘受损的交通事故。伍某鱼塘水质土壤被柴油、烟花(含硝)污染受损,养殖鱼污染不能食用且大量死亡。经鉴定,伍某鱼塘损失40元。

  2019年11月18日,法院判决黄某一方赔偿伍某经济损失248940元。案发至今,黄某未对伍某进行任何经济赔偿。

  研判案情 开展救助

  2022年初,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在摸排案件线索时了解到伍某的情况,该案的特殊点在于刑事案件没有对伍某造成人身伤害,而是造成财产损失,此前并没有针对财产损失类的案件开展司法救助,能否救助?

  在支部会议上,干警结合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对案件开展讨论,“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属于救助范围,本案中伍某的损失约有40万元,可以救助”“我们不能局限于人身伤害类的案件,符合条件的财产损失类案件也是可以救助的”通过讨论,大家一致同意救助。

  实地走访 了解情况

  救助之前,检察官来到伍某家中实地走访,并到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情况,发现伍某系低收入家庭,妻子腿部残疾,为了改善家庭生活,伍某承包村里的鱼塘,鱼塘正位于二广高速高架桥下。伍某借款购买饲料经营鱼塘,本来年底收获之后即可还清借款,不料意外发生,他人车祸车辆落入鱼塘,柴油及烟花(含硝)污染水质,导致鱼塘的鱼大面积死亡,且影响期长达几年,这下不仅颗粒无收,反而欠下鱼苗、饲料等20余万元债务。一家人只能暂住在鱼塘旁边的危旧瓦房里,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快速启动  及时救助

  伍某虽然遭遇人祸,但始终勤劳肯干,在家里种田、养猪、养鱼,一门心思让鱼塘能够免受影响,重新恢复正常,早日还清借款,这个家庭需要得到帮助!”走出伍某家检察官心中久久不能平息。回院以后,检察官迅速向领导汇报案情,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一周内将6000元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缓解了伍某的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