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盗窃亲人财物,三人获刑

【字号:    】        时间:2022-11-24      

    因游手好闲,经济拮据,他盯上了妈妈的保险柜。11月17日,由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冷某等3人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冷某、黄某某、王某某三人被依法判处六年二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冷某在父母离婚后与父亲生活,母亲祁某某与他人另组家庭。2022年4月25日,冷某因为经济拮据,想到已嫁到外地的妈妈家中有个保险柜,准备前往其家中盗窃,就邀约朋友王某某一同前去,王某某当时有事不能同行,两人又共同电话邀约黄某某前往,并许诺事后给付报酬2000元。

  当天上午,冷某与黄某某驾车来到祁某某所在地,进入她家中偷走了保险柜。14时左右,祁某某回到家中发现保险柜被盗后立即报警,经查看监控,发现是她的儿子冷某和一名男子曾进入家中,还拖走了一个行李箱,就马上给冷某打电话。在离开途中,冷某不仅对妈妈打来的电话置之不理,还火速联系王某某寻找开锁店铺。

  19时许,冷某、王某某来到开锁店内,用破坏性开锁方式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有现金75000元及黄金首饰若干,王某某看到这么多财物心里发慌,劝说冷某将黄金首饰退还给他妈妈,冷某仍然将保险柜内全部现金及部分黄金首饰拿走,将剩余的黄金首饰和保险柜托人送回给祁某某。祁某某收到后又多次电话、短信与冷某联系,告知他这些黄金首饰和现金是她继女的嫁妆,哀求其返还,冷某置若罔闻,将黄金首饰变卖,所得钱财用于吃喝玩乐,其中王某某分得赃款31000元。

  经鉴定,祁某某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56000余元。

  案发后,冷某、黄某某分别于2022年5月6日、5月9日被抓获归案,王某某于5月6日自动投案。7月26日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冷某、黄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29日,公安县检察院依法对冷某等三人提起公诉。法院于11月15日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